郝联起律师

郝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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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脱逃时不满十六岁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案

来源:郝联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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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魏春峰,男,1974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煤建公司家属院,无职业。

  1989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魏春峰伙同曹辉(已另案判刑),在驻马店市乐山影剧院后边一平房前,乘无人之机,将梁茹遗忘在自行车车把上的两个提兜盗走,内装现金人民币1万元。所盗之款两人挥霍。

  1990年1月19日,魏春峰因上述盗窃行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7日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查站挖洞逃跑。同年4月12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驻马店市公安局于1993年9月12日将其抓获,同日执行逮捕。1993年10月6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春峰犯盗窃罪、脱逃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犯盗窃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魏春峰脱逃时不满十六岁,依法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春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魏春峰的脱逃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宣判后,被告人魏春峰没有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盗窃、脱逃时,均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魏参与盗窃的数额巨大,属重大盗窃,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无争议。但对其脱逃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中解释:“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如确系犯罪分子,其脱逃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脱逃罪的特征,构成脱逃罪时,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治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脱逃前是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脱逃罪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要求,其被收容审查后脱逃的行为又符合脱逃罪的特征,因此对魏春峰应追究其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脱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继续犯。魏春峰脱逃时虽不满十六岁,但其脱逃行为一直持续到他年满十六岁以后,已经达到了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春峰脱逃时尚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脱逃行为虽然一直持续到他年满十六岁以后,仍然不负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三种意见,不追究魏春峰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这是因为:

  一、特殊主体的适用应以一般主体的适用为条件。也就是说,犯罪的特殊主体除应具备一定的身份上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具备一般主体的各项要求,包括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告人魏春峰在脱逃前虽系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身份,但他在脱逃时不满十六岁,是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仅以魏春峰已经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身份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二、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所谓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既遂,但其犯罪行为在相当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一种犯罪。继续犯的特点是,从犯罪既遂到行为终了是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既遂后至行为终了前,既有犯罪行为的继续,也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他把被害人非法拘禁起来的时候起,犯罪就达到既遂状态,但其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由其拘禁行为引起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同时继续,直到他把被害人释放或者被害人被他人解救之时为止。状态犯则与此不同。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随之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的一种犯罪。

  状态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是,行为在既遂之后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盗得他人财物后据为己有,犯罪已经既遂,窃取行为随之终了,但其盗窃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却继续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脱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属于继续犯,因为脱逃罪的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其行为就已达到既遂,逃跑行为也就终了,不存在犯罪行为继续的问题,但由其脱逃行为所产生的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刑法要惩罚的是行为人的脱逃行为,而不是他脱逃后的不法状态。就本案而言,魏春峰被抓获时虽然已经年满十六岁,但因为其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故不能按其被抓获时的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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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联起
  • 执业律所: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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